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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价值核算共识度低等问题亟待破解

生态价值核算共识度低等问题亟待破解

作者:车娜 发布时间:2019-10-31 16:38:01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几何?自然资源、资产、资本的区别是什么?10月29日,一场关于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研讨会在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举办。来自自然资源部、中国法学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北京林业大学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的专家学者,围绕当前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重点、难点进行了深入探讨。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是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实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责、科学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践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原国家林业局和国家统计局2004年联合开展的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研究初步建立了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方法,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体系提供了借鉴;重庆、贵州、四川、浙江、深圳等多地也纷纷探路,试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等等,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总体来看,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尚未形成科学逻辑严谨、核算方法可行的框架体系。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理论和方法研究可谓迫在眉睫。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谷树忠看来,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研究,要回归自然资源资产的初心——守护好自然资源资产,牢牢把握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生态价值观。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首先要厘清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资本等概念。从国内外现有研究来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既包括“量、质、价”3个维度的核算,又包括经济、生态、社会等多方面的核算;既涉及实物量又涉及价值量;还关乎土地、水、森林、矿产、草原、湿地、海洋等多种类型自然资源资产。

  “其中,生态价值核算共识度低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百明提出。结合目前研究现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认为,要把研究重点放在价值量尤其是非市场价值的核算上,比如生态价值。中科院地理所副所长封志明对此十分赞同,认为最根本的是要解决“自然资源价值几何”的问题。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卫民提出,要特别注重理论研究与目标导向的结合,回答好“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是为谁服务”这个问题。

  据悉,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朱道林教授带领的研究团队正在开展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理论与方法研究”。他们将系统梳理与归纳自然资源基本类型与分类体系,总结提炼不同自然资源的形态特征与基本属性,以期探讨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内涵与构成,提出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共性方法体系,探索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的简单化、实用化的核算方法,形成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样本。

全国人大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答记者问

作者: 发布时间:2019-8-26 15:18:19 来源:
   今天(8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答记者问。

   当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

   其中,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杨合庆、魏莉华、卜祥来作了共同回答。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8-30 13:18:14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法释〔201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
  (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质优价廉;
  (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四)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通知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习近平向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致贺信

习近平向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致贺信

2018-05-26 11:35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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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会议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人民生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把握好大数据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处理好数据安全、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的挑战,需要各国加强交流互鉴、深化沟通合作。

习近平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我们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助力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希望各位代表和嘉宾围绕“数化万物·智在融合”的博览会主题,深入交流,集思广益,共同推动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共创智慧生活,造福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培训在京召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培训在京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3-26 10:02:13 来源:

 

   3月23日上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在京召开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培训会。土地利用管理司地价处处长伍育鹏、副处长纪成旺、中估协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杨于北、技术审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松、技术审裁委员会委员王文、薛红霞以及部分地市国土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人员、土地估价师个人会员近400人参加了培训会。
   伍育鹏处长就《规范》的修订过程、定位、指导思想、修订方向以及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重点讲解,并对《规范》中剩余法技术要点、成本法技术要点等疑难技术问题进行了示例说明。伍育鹏处长指出,出让地价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国有土地资产量,是对《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完善和细化,在出让地价评估时必须遵照执行。
   23日下午,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与会人员参加的2018年课题研究方向专题讨论会,就中估协2018年度课题重点研究方向等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