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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0-00004

土地管理;自然资源信息化 

发文字号

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要求,及时掌握全国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用地监管,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图入库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以省级落实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准,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二、上图入库方法
  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监管系统登录网址http://ssnyyd.mnr.gov.cn)。
  (一)取得用地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情形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概况、用地情况、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同意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区位、面积及耕地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要求。
  (二)设施建成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设施建成后,及时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涉及用地变化的,应在监管系统中专门作出说明。
  (三)变更阶段。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按有关规定处置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状况照片。其中,属于改扩建的,涉及新增用地按单独项目要求报备,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
  上图入库信息实行县级直接报送,市、省、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开发省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部监管系统将提供数据接口予以支持。
  国有土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三、信息应用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有关信息,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门作出安排部署,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掌握系统应用要求,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监管系统将于2020年8月运行。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上图入库;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
  技术支持电话:
  信息中心(010)63882409
  耕地保护监督司(010)66558176
  技术支持QQ群:113651405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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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

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公示稿)公示

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公示稿)公示

索引号

000019174/2020-00029

科技管理;标准规范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其他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公示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公示稿)公示

 

 

  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部组织编制了《2020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公示稿)》,拟发布,现进行公示。

  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发展司如实反映,反映者须署真实姓名。

  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2020年9月2日-9月8日)

  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自然资源部 科技发展司

  联系电话:010-66557270、66558417

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

2020年9月2日

 

附件  :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来源:中估协  日期:2020-09-02 10:23:54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计划指标单列。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0-00007

土地管理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0〕128号

发布机构

部委联合发文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计划指标单列。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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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业务类型废止记录
    自然资发〔2020〕100号 自然资源部综合管理
    发文时间效力级别一一时效状态
    2020年07月16日部门规范性文件科技发展司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

      《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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