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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操作要点整理

收益法操作要点整理

邓士丹 金牌估值 4天前

根据准则、各文件精神及平时操作经验整理,供参考。

 

收入预测

 

收入预测是盈利预测的起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企业营业收入预测应分别对未来销量和销售价格进行分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自上而下地对市场总量进行判断,确定企业的市场份额,分析未来销量的合理性;对于产品价格预测,应基于历史售价或市场同类产品售价,适当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调整。也可自下而上地根据企业已有客户的需求、客户的流失率和潜在新客户对收入进行预测。两种路径预测的收入不应有较大差异。

当企业无法预测各种产品的销量或销售价格时,可以考虑直接对营业收入的增长率进行预测。增长率的预测应以历史增长率为基础,根据未来的变化进行调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增长率预测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的同时,需考虑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和企业的经营战略等因素对预期收入增长的影响。企业的收入增长率一般会逐渐趋于行业平均水平。

 

在分析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企业预测收益应保持与其资产及其营利能力之间的对应关系,考虑企业实际产能对最终产销量及收入的影响:

 

(二)企业的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与产品销量及销售价格的关系,会受到价格需求弹性的制约,不能不考虑价格需求弹性而想当然地价量并长;

 

(三)对于在价格方面存在明显周期性波动的,需要避免采用波峰或波谷等不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来预测收入;

 

(四)在考虑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时,应对企业所处产业及细分市场的需求、竞争情况进行分析,不能在不考虑产业及市场的具体竞争情况下对企业的销售增长作出预测;

 

(五)企业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的增长与其成本费用的变化存在内在的一致性,评估人员应根据具体的企业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企业的销售收入及各项成本费用的变化;

 

(六)企业的预期收益与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关系极为密切,不可以违背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以不合理的假设作为预测的基础,企业收益预测应与企业未来实行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保持一致。

关注点

 

一是评估人员在盈利预测时,要将企业放在内外部环境中进行分析,并收集充分的资料作为盈利预测的基础,如调查被评估企业面临的监管政策、准入制度、行业发展状况等,以及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约束条件。

 

二是评估人员要对被评估企业的经营及盈利模式进行了充分分析,尤其是影视、游戏等TMT行业,并结合行业竞争状况、技术替代等因素,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判断该竞争力对持续盈利能力的支撑程度和可持续性,谨慎评估核心技术优势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可持续性。

 

三是评估人员要充分关注到企业改善收入状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比如人员补充、资金预算,宣传推广等配套措施规划情况,并根据以往的投入产出数据或行业的投入产出数据进行分析。

 

四是对于预测期扭亏为盈情况,评估人员要对历史数据和预测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变化因素并分析变化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如果是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变化,需要关注变化因素是否有约束限制以及对于盈利扭转是否有效进行分析;如果属于外部环境变化,则需要对外部市场进行综合分析。

 

五是预测企业收入时,未来半年或近一年的收入数据更为可靠,评估人员是否执行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分析判断评估基准日前后是否存在收入调节的可能性以及收入高速增长的可持续性。要统计目前在手订单和可能订单,可能订单要有相关依据及转变为订单的概率分析过程。

 

六是收入预测数据避免按照企业提供的乐观估计和未来愿景进行预测,评估人员要把握市场竞争或发展规律,将企业的经营规划放在行业发展中进行考量对比,找出被评估企业相对于市场的优势和劣势,以及优势的可持续程度和劣势的可控制程度,并通过数据对比的方式进行量化分析,判断收入预测是否合理。

 

七是竞争对手是被评估企业在目标市场中最直接的威胁,关注评估人员是否将公开获得的竞争对手数据与被评估企业的数据进行详细对比分析,进而判断被评估企业的数据是否合理。

 

八是对于企业有多个业务板块或若干产品类别时,评估人员是否按照业务板块分类或者产品类别分类进行分析,进而获取不同类别产品的收入预测依据。

 

九是评估人员要收集整理企业历史重大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并据此对待执行的重大项目合同的实施及收入确认进度在预测数据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期反映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同时根据历史状况对待执行合同的履约风险进行评价。

 

十是对于大客户比较集中的企业,评估人员要针对大客户框架协议或产品协议进行具体分析,既对被评估企业产品收入进行预测,又对大客户信用状况、需求变更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以充分反映被评估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以及未来需求的可持续性。

 

十一是对存在明显价格、汇率周期性波动的企业,评估人员在预测企业未来收益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价格或汇率的变动趋势,特别是对预测期后长期销售价格和汇率的预测,避免采用波峰或波谷价格和汇率等不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来预测收入,并对价格、汇率进行敏感性分析,分析其变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十二是评估人员是否重视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如游戏行业中的“长期在线人数”、广告行业中“浏览点击量”、影视行业中的“院线票房”等核心业务指标与收入增长之间的逻辑关系。

 

成本费用预测

 

资产评估师预测被评估企业的成本费用,应当根据企业历史成本费用构成情况,并结合未来成本费用管理计划进行预测。

 

营业成本建议按照历史年度生产成本的结构分解营业成本,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列出折旧摊销)列出历史营业成本,直接材料按占历史年度收入的比例分析预测,直接人工根据人数和工资增长预测,制造费用分为变动成本的固定成本一一分析预测。折旧摊销等于后面的折旧摊销计算表。营业成本中预测的折旧摊销+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要等于现金流中加回的折旧摊销。

 

三项费用预测中要根据每项费用发生的性质弄清楚原因,是经常性的还是偶然性的,是否与收入相关,是否有合同支持,要通过访谈、检查、阅读相关资料弄清楚费用发生的规律性。通常情况下,成本费用的预测会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联。一般需根据成本费用的具体性质,划分出变动成本费用与固定成本费用。对于变动成本费用,可以历史年度成本与收入或销量的比率关系,预测未来年度的比例水平,再依据未来各年收入额或销售量计算确定相应成本额。对于固定成本费用,一般不随业务量呈线性变动。固定成本费用通常以历史年度合理的成本规模为基础来预测未来年度情况。

 

对于可以明确划分成本费用组成项目的,可以分别预测各组成项目的成本费用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分析时应注意各组成项目的预测基础、预测口径及预测方法的一致性。

 

关注点

 

一是评估人员要对成本中重要项目进行单独分析,并对历史数据中非正常因素进行必要调整。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补贴需要进行申请和评定,评估人员在分析该类事项时,要结合政策要求,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谨慎评估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是否可以延续,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三是评估人员要收集同行业及竞争对手(如有)的财务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关注差异因素对被评估企业的影响。

 

营运资金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分析未来营运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分析营运资金预测时,应根据各项资产及负债的历史周转情况,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周转情况,以未来年度的收入规模为基础确定相应的余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货和应付账款主要与进货成本相关联,应以销售成本作为基础确定相应的余额。如果历史年度被评估企业营运资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为稳定,可以直接根据营运资金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关系预测未来各年的营运资金规模。

 

营运资金规模通常受企业业务经营模式、资金结算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分析时,需要结合行业特征判断营运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对于营运资金预测规模合理性的判断分析,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分析历史年度营运资金规模时,应剔除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的影响;

(二)营运资金规模的预测,需要考虑被评估企业的经营周期、季节性特征以及年末特殊事项等因素的影响;

(三)预测期营运资金水平通常应与所预测的企业发展趋势相一致,同时需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营运资金来满足规模增长的需要。

(四)周转率的固化,即周转率始终保持不变。周转率的固化目的主要是为了评估有所依据,但是并无理论依据要求周转率必须保持不变。认为调整未来的周转率,会给评估人员带来很大的解释压力,因此不建议人为判断和调整未来的各项运营资本的周转率。但若确系有证据表明企业的周转率持续变好或变坏,如行业地位发生变化、企业制定了更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等原因,可以适当调整未来的周转率,但不宜脱离行业的均值为宜。

 

运营资本现金的流入是否可以计算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由于永续年不存在该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详细预测年度,该现金流入是否要纳入权益评估值。公司目前较多的人支持第二种观点:运营资本的投入为负值的时候,该现金流不纳入估值。但当运营资本的投入为负值的时候,我们应该确保运营资本、资本性支出等合计投入为零值为限,而不能只是将运营资本的投入为零值为限。

 

关于运营资本的预测有一个基本原则:资产负债表中所有的、经营性的流动性资产和负债,要么在运营资本中预测计算,要么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考虑,不能遗漏。

 

预测期

 

企业的未来收益预测期应合理确定。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没有资料证明其经营有年限限制时,收益期限通常为永续年期;对于生产经营受到有关法律法规、协议或章程约定、主要生产资料、资源条件等因素制约,无法维持永续经营,收益期限应采用有限年期。

 

资产评估机构在以下方面合理确定预测期:

一是评估人员是否结合企业产品特点、产品更新换代情况、所属细分行业生命周期、近期投资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限。

二是预测期是从评估基准日起,至企业经营达到“稳定状态”的期限,通常判断稳定状态的判断条件包括:

1. 企业收入成本结构基本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收入成本结构基本定型;

2. 企业资本结构逐渐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或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

3. 资本性支出,企业的投资活动趋于减少,企业只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简单更新、常规改进及升级;

4. 投资收益、风险水平逐渐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或市场平均水平。

 

 折现率

 

1、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时,收益法折现率模型中的资本结构(D/E)是利用目标资本结构测算还是企业自身资本结构测算?

答: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企业经营稳定,或有明确的投融资计划,或评估涉及业绩承诺时,可以利用企业自身的资本结构;当企业经营不稳定,资本结构属于激烈波动时期,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投融资计划,建议采用目标资本测算;如果企业当前的资本结构与目标资本结构差异过大,可以有一个逐渐过渡的时期,使预测期末企业的资本结构逐渐趋向于目标资本结构。目标资本结构可以选择同行业内经营相对稳定的上司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作为目标资本结构。

 

2、企业特有风险

企业特有风险实际可以认为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采用如下公式表述:

Rs = RPs± RPu

其中:

RPs:公司规模风险溢价

RPu:公司其他特有风险溢价

 

公司特有超额收益中国研究

RPs = 3.73%-0.717%×Ln(S)-0.267%×ROA

             (R²=92.26%)

其中:RPs: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S :公司总资产账面值(按亿元单位计算);

ROA:总资产报酬率;

Ln:自然对数。

 

企业其他特有风险溢价RPu的估算

对于企业其他特有风险溢价目前尚没有一个定量的估算模型,目前都是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估算,定性分析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      客户聚集度过高特别风险;

•      产品单一特别风险;

•      市场过于集中特别风险;

•      原材料供应聚集度过高特别风险;

•      管理者特别风险;

•      Rs估算中存在的一些误区;

很多情况下评估师是根据自己专业判断对Rs进行取值的,但是评估师的判断应当合理,分析的一些公司特有风险应当合乎逻辑;

一般情况下Rs的取值不应该高于Rf+Beta × ERP,除非有非常有力的证据。

 

非经营资产、负债,溢余资产、负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准确识别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溢余资产及付息债务,并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常见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投资性房地产、与企业经营无关联的长期股权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关联方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等;非经营性负债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借款、计提养老金、应付股利等。非经营性资产可能不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与企业正常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收益。

常见的溢余资产包括超过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未充分利用的生产用地、厂房和生产设备等闲置资产。

 

付息债务通常包括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溢余资产及付息债务,需要结合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预付账款中的设备款项和房屋类款项操作处理:首先我们应考虑此设备款项是否在将来的收益中预测其贡献,如已经预测,刚不应做为非经营性资产,但在营运资金中要将其剔除。同时我们根据此设备的合同考虑其后要付款金额和预计转固时间,后期要付款金额在资本性支出中考虑,在转固后要同时考虑折旧和资本性支出的更新影响。

 

在建工程:首先我们应考虑此工程是否在将来的收益中预测其贡献,如已经预测,刚不应做为非经营性资产。同时我们根据此工程的合同考虑其后要付款金额和预计转固时间,后期要付款金额在资本性支出中考虑,在建工程在转固后要同时考虑折旧和资本性支出的更新影响。

应付账款中的资本性支出款项处理:应视同非经营性负债处理。

 

作者:邓士丹

来源:沃克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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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强:房地产估价业务来源与获取

柴强:房地产估价业务来源与获取

 柴强 中国房地产估价 5月29日
 

 

房地产估价业务来源与获取

 

柴  强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房地产估价业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根源于现实中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征收、税收、司法鉴定、证券化、资本运作、不良资产处置等行为或活动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具体的来源渠道与获取方式多种多样。
一、从主观能动性角度看估价业务来源
从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专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来看,估价业务来源与获取可分为“主动争取”和“被动接受”两大类。所谓“主动争取”,就是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专业人员走出去努力寻找估价需求者,并力争为其提供估价服务。这在估价机构较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通常是估价业务的主要来源。
所谓“被动接受”,就是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专业人员坐等估价需求者找上门来要求为其提供估价服务,又有“胸有成竹”和“消极被动”两种情形。“胸有成竹”是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专业人员对估价业务来源有“自信”或“底气”,其“坐等”既不是守株待兔,也不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而是酒香不怕巷子深,即凭借其估价上的高强本领、良好口碑、知名品牌等吸引估价需求者上门寻求估价服务,达到了获取估价业务的高级阶段和较高境界。而“消极被动”则是在获取估价业务上不思进取、无所作为或无所适从,一味地“等、靠、要”,甚至怨天尤人,抑或抱着自暴自弃、悲观失望的态度,这些做法和想法是不可取的。
恰如其分的“主动争取”和“被动接受”在现实中难以截然分开。无论是哪种估价业务获取方式,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专业人员首先都要对估价行业发展充满信心,并应树立做优做久的理念,然后不急不懈、循序渐进,假以时日便会积累越来越多的客户资源,进而业务来源会接连不断或“东方不亮西方亮”。
二、获取估价业务的多种恰当、具体做法
获取估价业务的恰当、具体做法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类:
(1)持续提高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专业人员的估价技术水平、向客户提供优质估价服务,并采取必要、合适的宣传推广、建立人脉关系等方式,比如举办相关专业讲座、研讨会,发布或推送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价格指数、资本化率、收益率等成果,以此展现自己的估价专业能力,扩大知名度、培育良好口碑、提高美誉度以至形成知名品牌,从而吸引新客户、回头客,以及老客户帮助推介新客户。
(2)关心并积极参与国家及本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征求意见等活动,向相关立法机关、政策制定部门及专家学者大力宣传估价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对做好有关工作、防范相关风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的积极作用,力争将有关估价要求写入其中。这不仅会扩大整个估价行业的“蛋糕”,还能使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专业人员较早了解和介入相关估价业务,赢得市场先机。
(3)不断洞察、跟踪、发掘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房地产市场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等新形势给估价带来的新机遇、提出的新要求,及时进行宣传、开展估价创新及开发新的估价产品等,将各种潜在的估价需要有效转化为现实的估价需求。例如,大力宣传并努力开展房地产法定评估业务。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及评估行业分专业领域和专业类别的规定,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广泛宣传及说明解释,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定评估不仅必须委托评估,还应依法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由至少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
(4)广泛调查了解其他估价机构、外地及国外已开展,而本机构、本地和国内尚未开展的估价业务类型,学习借鉴其成功做法,并予以介绍、推动、引进、复制和推广。
(5)深入挖掘、开拓既有客户的估价需求。例如,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咨询、市场调研等专业服务时,就关注其之后可能因容积率、用途等规划调整需要的补地价评估,可能因融资需要的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估价等业务需求。完成本次估价服务后通过客户回访等方式,获得客户的下次或新的估价业务,比如为国有房屋经营单位提供房屋租金评估服务后,根据房屋租赁期限等情况适时做好客户回访,以获得租赁期间调整租金及到期续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另行出租的房屋租金评估业务,还可关注因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需赔偿承租人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所产生的估价需求。
(6)与相关上下游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专业服务链,相互推介业务。目前许多单位和个人有包括房地产估价需求在内的多种专业服务需求,估价机构如果与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税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投资咨询、规划设计、测绘、房地产经纪、移民服务等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联系沟通,互利共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相互介绍客户和业务,可获得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客户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7)及时关注估价需求者发布的估价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建立估价服务机构名单库等信息,积极参加估价项目投标、申请入选估价服务机构名单库等来获取估价业务。
(8)主动加入全国性和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其举办的估价业务交流、研讨、经验介绍等活动,以及被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向社会宣传、推荐入选估价服务机构名单库、直接推介估价业务等来获取估价业务。
三、不得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获取估价业务时虽然估价机构之间不免有竞争,甚至竞争激烈,但也不应进行恶性竞争,尤其是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贬损、诋毁其他估价机构,或者迎合委托人的高估、低估要求(比如向委托人暗示甚至承诺可以评估出其期望的价值或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而且这些行为都是《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近年来,恶性压价现象较为常见,且危害严重。恶性压价的估价机构虽然有可能一时争抢到某项业务,但这种行为不仅会在估价机构之间形成竞相压价的恶性循环,使得整个估价行业的“蛋糕”越来越小,而且不能保证履行必要的估价程序及应有的估价报告质量所需的成本,如因不能保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的交通费和人工费而仅派非估价专业人员到现场简单拍照,甚至贸然省略实地查勘,以致带来很大的估价风险。这些做法最终还会使委托人、估价报告使用人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恶性压价的估价机构自身也难以为继、不可持续发展。
四、不宜采取过于商业化的营销方式
估价服务属于高端专业服务,不能把它当作一般的服务甚至普通商品,采取过于商业化的营销方式,比如由非估价专业人员充当“业务员”或“销售员”,到处“拉项目”“搞推销”。这样做,不仅有损估价职业和行业的应有尊严及社会形象,而且会降低估价机构的可信度,往往难以达到增加业务来源的预期效果,同时还会人为制造“业务员”和估价师的利益冲突,以致加剧估价机构的内部矛盾,加大估价机构的管理成本及估价风险。过于商业化的营销方式与恶性压价一样,从长远来看其结果也是适得其反的,最终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五、估价业务来源的其他多角度划分
为了明确目标客户,梳理估价业务来源渠道,以及便于估价业务分类管理等,估价业务来源除了从主观能动性角度,还可以从其他多个角度进行划分。例如,按照委托人或客户不同,分为政府部门、人民法院、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军队、高校和研究院所、个人等委托的业务;按照估价目的不同,分为转让、租赁、抵押、征收、税收、司法鉴定、证券化、资本运作、不良资产处置等估价业务;按照估价对象不同,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土地、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等估价业务;按照业务发生频次不同,分为高频和低频估价业务,或者高频和低频估价业务的客户、重点客户和普通客户;按照业务成熟度不同,分为传统、简单、常规、普通估价业务和新型、复杂、疑难、特殊估价业务;按照房地产全寿命周期不同阶段,分为房屋土地征收、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出让、商品房开发经营、存量房交易、房屋更新改造等估价业务;按照价值及其增减,分为狭义价值评估、价值分配评估(如把包含建筑物和土地的价值、价格在内的评估值、成交价在建筑物和土地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价值提升评估(如测算老旧小区改造给整个小区及小区每户居民家庭带来的房地产增值)、价值损失评估(如测算房地产损害造成的房地产减值或减价)等业务。
六、估价委托人不限于房地产权利人
在获取估价业务时还需注意的是,估价需求者除了房地产权利人,还有房地产的意向购买人、潜在投资者等。例如,房地产的意向购买人通常会要求对其想要购买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一方用房地产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与另一方合作,另一方一般也会要求对该房地产进行估价,为其与对方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数额提供参考依据;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其房地产抵押申请贷款,商业银行等贷款人一般会委托其信任的估价机构对该房地产进行估价;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调处财产纠纷、判决财产损害赔偿金额、定罪量刑等,往往也需要对相关房地产进行估价;税务机关为征收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也可能要对应税房地产进行估价;等等。
总之,在获取估价业务时应拓宽思路、立足长远、分析需求、梳理客户等,并从主要靠“关系”“低价”获取业务转向主要凭“本领”“优质”获取业务。

 

(说明:房地产估价机构如何开拓和做好房地产咨询顾问业务也很重要,但本文未涉及。本文征求并吸收了黄学军、吴守志、王洪明、徐进亮、梁津、杨斌、丁金礼、常忠文、胡峰等业内专家及专业人士的有关意见建议,在此谨表衷心感谢。)

论文《浅析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中估价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浅析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中估价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北京京城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龚秋平

北京华中兆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王鑫

摘要: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指导中国迈向城市社会的纲领性框架思路,他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指示应更加注重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新型城镇化。本文浅析了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及趋势,梳理了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家的征收补偿估价原则,对比分析了刚刚修订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及我国不同时期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提出在我国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及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应侧重依托估价协会、土地学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和提升广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作用及能力,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估价指引、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提供征收补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及宅基地盘活所涉及全流程估价及价格动态监测服务,在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进程中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估价;机遇;挑战

一、 中国城镇化发展现状及趋势浅析

中国在过去40多年中,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中国经济总量不断迈上新台阶,2018年中国GDP规模已达90万亿元,相当于13.6万亿美元,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美国2018年GDP为20.5万亿美元,中国GDP约相当于美国的66%,中美差距正在快速缩小。但中国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中国人均收入水平在世界上的排名还很靠后。按人均计算,我国2018年人均GDP为9769美元,排在全球70位左右,属于中下游水平,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按世界银行标准,发达国家人均GDP门槛约为1.25万美元)。城镇化方面也是如此。根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9.58%,稍高于54.83%的世界平均水平,但明显低于高收入经济体的81.53%和中高收入经济体的65.45%,从下面的世界城镇化地图中可以看出,西欧、北美洲、澳洲、大部分南美洲、日本和韩国的城镇化比重都超过了75%,与发达国家比较,中国城市化还有约15个百分点的上涨空间。

统观世界各国城镇化进程,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各国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时的时代背景各不相同(表1)。就中国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短短40年间,完成了由一个农业人口占主体的国家向城镇人口占主体的国家的历史性转变,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过的城镇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按照国际经验,城镇化率在30%—70%是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中国现仍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中国城镇化发展正处在由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以往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城镇化中出现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充分借鉴世界其他地区城镇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国情,妥善处理好诸如土地征收补偿等事宜,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新型城镇化。

 

 
 
 

 

二、 征收补偿原则国际比较-美国、德国、日本的经验

土地征收是各国城镇化发展的必要环节,也是国际上许多国际政府普遍采用的方式。土地征收的实质为把属于私有或者集体财产权的土地转化为公众或国家政府所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指采用怎样的衡量方式或定价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确定土地征收补偿的估价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什么程度的补偿才是合理的、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世界各国不同的土地制度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如下:

(一)美国土地补偿原则

美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补偿。美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以土地征用前农用地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的,不仅考虑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充分考虑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有效保证了被征收者的利益,并通过立法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为防止土地资源过度征用和保障失地农民的正当权益,还对被征收土地的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进行损失补偿。

(二)德国土地补偿原则

德国以政府公布土地征收时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准。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或其他征收标的物的价值损失(即实际损失)以及营业损失、因分割造成不动产价值降低、迁徙费、必要的法律咨询费、权利维护费等。

(三)日本土地补偿原则

日本政府对被征收财产的补偿限于对财产权自体的补偿,即财产权补偿,包括收用损失补偿和事业损失补偿,对土地资源在法律上进行了比较清晰地界定和充分的规定,确保被征地者获得合理、足额补偿且政府征用土地必须对原地权人给予正当、合理、足值的补偿和赔偿。补偿金额主要包括征用损失赔偿、通损赔偿、少数残存者赔偿、离职者赔偿、事业损失赔偿等,补偿标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计算,即:按被征收财产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计价,并签订合同时,对以后价格变动后的差额不再进行追加。

综上所述,上述各国虽然土地制度与我国不同,但均以对原地权人给予正当、合理、足值的补偿和赔偿,切实保障被征收者的利益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三、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和标准浅析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切工作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早在1953年颁布、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就明确:“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且首次提出了“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的补偿标准,之后颁布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中也多采用了这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的方式。受历史时期影响,我国原有的征地制度是在公有制体系下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因为土地首先是由国家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提供给农民耕种的,进而才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故当国家需要使用时仅仅按照不低于农民原生活标准为原则进行补偿。这种采用土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补偿标准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仅依据原农业利用方式下的年产值进行补偿,只反映了土地作为农业耕地的使用性质,不能真正反映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稀缺情况等因素影响的土地市场价格,也未考虑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顺应历史发展规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底,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幕开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而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2019年8月26日刚刚修订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较原《土地管理法》的最大变化是删除了关于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规定,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参与城镇化建设,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同等入市打下法律基础这也标志我国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框架现基本形成。同时,还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使农村宅基地能得到有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人得到进城定居的资本。

刚刚修订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同时,在原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补偿费的构成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同时,改革了征地程序,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2                                   我国相关法律及法规中征收补偿标准汇总表

序号

名称

颁布时间

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费

地上物补偿

安置补助费

备注

1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施行,1958年修改

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

2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2年5月14日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

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

1988年12月29日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

1998年8月29日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6

2004年8月28日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7

2019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 浅析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中估价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估价行业是伴随着我国相关制度改革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也与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密不可分。二十多年里,估价行业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人员规模和一定专业水准的估价服务队伍,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发展经验及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出台为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明确了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我们估价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浅析如下:

1.征收补偿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要求,主动有为,积极探索及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新的征收补偿估价指引,客观公正的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和评估征收补偿价格,同时也应深入研究及开展诸如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及地上物状况调查、社会保障费用估算、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估价服务。

2.宅基地盘活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科学合理的制定宅基地盘活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估价和地上建(构)筑物估价指引,客观公正地评估宅基地盘活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出租等环节和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转让、互换、抵押等环节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价格;同时也应研究、开展诸如集体土地地价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宅基地价格动态监测工作。

3.新型城镇化发展中与不动产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不断调整演变,在传统的城镇化模式中,不动产估价、经纪等专业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政府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业务类型主要涉及征收补偿及相关回迁安置房屋估价和经纪服务等。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不断深入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对象范围必将扩大,在深化传统业务的同时,服务内容也必将转向诸如投资咨询顾问、不动产运营管理、更新再利用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全流程服务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及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估价机构的服务,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建议借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之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向高质量转型过程中,侧重依托估价协会、土地学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广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作用,提升估价人员专业能力政府引导行业主导”、“机构唱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健全标准、细化方案,前瞻性地、深入、系统、持续地开展研究和估价服务工作,并主动有为,充分发挥政策及专业优势,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咨询及全流程服务。

参考文献:

[1] 世行:中国今年超美跃升头号经济体 -经济学家:中国GDP超美至少也得5年之后

 http://bjrb.bjd.com.cn/html/2014-05/07/content_176708.htm

[2] 理性看待“中国经济规模世界第一”(国际论坛)李向阳《 人民日报 》( 2014050821 版)

[3] 刘静;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价格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2

[4]彭开丽 李洪波;美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农业科技管理;2006

[5]韩江波 李超 万海远;日本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利用的启示;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

[6]张蕊;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考察;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7]赵莹 李宝轩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403

[8]孙东升  当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价值工程》;20108

[9]梁津 王鹏;《土地管理法》修订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对于土地估价的影响;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U0MjQxNw==&mid=2652459075&idx=1&sn=6b5986be292b0278422cde4a2757fbb3&chksm=bd1b14bd8a6c9dab21b35b3cf345e05e3172bf769269dfaca5818f2c192f7836b942008835c4&mpshare=1&scene=23&srcid=&sharer_sharetime=1569153843003&sharer_shareid=f7da7d5393789de94295143c342ef29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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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个人执业登记备案流程

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和转移登记备案流程

第一步,完成机构备案系统中的估价人员备案,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提交审核,具体步骤:打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信息服务栏,选择“机构备案”模块(网址http://tdgj.mnr.gov.cn),提交增加或者减少的估价人员变更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继续上传相关备案材料,等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步,完成个人初始执业登记或转移登记。具体步骤:打开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会网站信息服务栏,选择执业登记”模块(网址http://practice.creva.org.cn/practice/login.aspx)。

(一)初始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1)输入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密码,进入界面

(2)填写执业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毕保存提交并在线打印。随机自动生成流水号打印在此纸质页面的底部(例如一串数字、字母、符号、日期等的组合),但从屏幕上看不到此流水号  

1:初始登记样表

    3.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供纸质版的书面材料。包括:

A.申请表(含流水号)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B.土地估价师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

C.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均为原件,各两份

D.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E.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

F.如果是退休人员,请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两份
   所有复印件请加公章。

(二)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具体步骤:

(1)输入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密码,进入界面;

(2)填写转移登记申请表(在浙江省内机构之间转移的请填写“省内转移表”,从外省转入到浙江省的请填写“跨省转移表”)填写完毕保存提交并在线打印。随机自动生成流水号打印在此纸质页面的底部(例如一串数字、字母、符号、日期等的组合),但从屏幕上看不到此流水号

2:省内转移登记样表

3:跨省转移登记样表

3)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供纸质版的书面材料。包括:

A.申请表(含流水号)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如果是从本省转移到外省,表格的数量至少需要增加两份);

B.土地估价师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

C.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均为原件,各两份

D.离职证明原件两份

E.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F.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

G.如果是退休人员,请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两份
   所有复印件请加公章。

(三)省协会审查
    1.省协会查收纸质件,进入系统审核,逐级报批。

2.报中估协。
    3.中估协审核通过以后通知省协会。由省协通知个人,寄还土地估价师证书原件(本省转出到外省的还有跨省转移申请表三份)。其他材料上报存档。

个人执业登记

注销执业登记直接上报中估协办理。在线填写并将《注销执业登记申请表》纸质件寄给中估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