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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51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厅函〔2021〕891号 公开日期: 2021-11-19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11-19 11:00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于2021年10月28日至29日,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查对象。2021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土地估价机构。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从我省土地估价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了杭州鸿杰房地产土地评估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德联永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市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金华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温州诚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宁波中升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吉浦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等9家土地估价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和被列为2021年度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重点对象的浙江信驰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二是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检查内容。一是重点监督检查各估价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评估报告质量情况、评估档案保存情况及被投诉举报情况;二是重点监督检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工作开展和履职情况。

(三)检查人员。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4名检查人员,并邀请相关土地估价行业专家4人,组成2个检查组。

二、检查结果

经核查,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德联永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市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金华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温州诚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吉浦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等6家公司正常开展土地评估业务;杭州鸿杰房地产土地评估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浙江信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波中升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家尚未开展土地评估业务。

检查组对上述6家正常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每家随机抽取3份土地评估报告由专家组进行评估打分;实地查看了1家机构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从检查情况来看,我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和人员管理较为规范,出具的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但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差别较大,个别报告问题较为突出,对评估结果合理性有较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估价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此次检查的10家机构设立和备案情况基本符合相关规定。温州市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安吉浦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存在变更备案不及时的情形。

(二)评估报告质量情况。此次共抽查了18份土地估价报告,经专家组综合评定,评估报告质量普遍不高,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只有2家机构,金华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评不合格。抽查的18份土地估价报告存在以下共性问题:一是报告格式不规范,附件有缺失;二是评估方法选用依据不充分,评估过程表达不清晰,参数确定依据不充分;三是报告前后有一定逻辑矛盾,文字描述有错误。

(三)评估档案保存情况。此次检查的10家机构均已按档案管理规定落实相关要求。

(四)被投诉举报情况。未发现检查的10家机构有被投诉举报情况。

(五)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履职情况。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履职情况的各项检查结果为合格。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请温州市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安吉浦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按规定完成变更备案、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等工作。有关整改要求,另行通知。

(二)因土地估价报告总评不合格,金华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列为2022年度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象,请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予以约谈,相关情况于2021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厅。

(三)各土地估价机构要针对本次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改,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土地评估报告质量评定结果.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浙自然资厅函〔2021〕891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pdf

印发《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1)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 协会:

为明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规范土地估价执业行为,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 根据A级资信及资深会员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评审专家反映较多的问题,整理形成《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 的处理意见(二)

中估协将定期总结归纳报告评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作为中估协技术标准委员会的定期发布文本,并实时更新修 订,逐步形成技术指南,以促进中估协及各地方协会的土地 估价报告评审工作。

联系人:王军鹏  张延丽

电话:010-66560843   62134035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

处理意见(二)

在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抽审中,发现在备案函上传、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运用、估价结果内涵等方面存在较为集中的问题,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明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经技术标准委员会研究,形成以下处理意见,供评审专家参考使用。

 关于未上传备案函或上传过期备案函的问题

估价机构在进行报告备案时,应上传与本次评估作业日期相对应的最新备案函,未附备案函或所附备案函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较严重问题,予以降0.5等处理。

 关于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运用中自行添加修正项的问题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过程中,因待估对象的用途或 权利差异而需对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在地价确定部分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充分说明理由;在方法运用过程中自行增加修正项的,如果修正合理且 理由阐述充分,因方法运用不规范,予以降0.5等处理,如果自行修正不合理,视为严重技术问题。

 关于评估中不同估价方法评估结果内涵不一致的问

评估中运用的各种估价方法的评估结果内涵应一致,如不一致且未在估价结果确定中进行合理调整的,视为较严重技术问题,予以降0.5等处理。

关于估价委托函中基本事项不明确或提前确定估价结果的问题

报告备案时应上传明确约定估价基本事项的委托函(或委托合同)。委托函(或委托合同)在估价项目完成前已明 确评估结果的,视为严重问题。

关于未提供签字估价师现场勘查佐证材料的问题

评估中,至少应有一名承担本次评估业务的签字估价师 对估价对象进行勘查。估价报告中应附能够佐证估价师进行了现场勘查的材料(现场勘查照片等),否则视为严重问题。

关于咨询性抵押报告评审的问题

凡未明确表述为咨询性报告的抵押评估报告,一律严格按照抵押评估报告评审标准审查。

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荐参考书目

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荐参考书目

来源:中估协网站 日期:2021-10-19 17:34:19
    根据《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现推荐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参考书目。推荐书目仅作参考,资格考试的标准答案以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等为准。应试人员请根据需要自行选购。
    一、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 1018—2008)、《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 /T 1008—2007)、《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 1029—2010)。
    二、土地估价制度法规政策、估价原理方法和实务
    《土地管理学》(第2版),作者:朱道林等,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不动产估价》(第2版),作者:朱道林、付梅臣等,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土地估价基础》,作者:邹晓云,地质出版社。

关于开通2021年全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年会网络会场的通知

关于开通2021年全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年会网络会场的通知

来源:中估协网站日期:2021-10-26 
中估协发〔2021〕32号
各会员:
        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措施最新要求,2021年全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年会现场会议仅对北京本地参会人员开放,京外人员请勿进京参会。
        年会同时开通网络会场,请京外会员扫描以下二维码报名参会(此前已报名参会的京外会员请重新报名,由此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网络会场参会报名要求如下:
        一、网络会场仅对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个人会员开放。
        二、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28日(本周四)16:00。
        三、请各会员认真填写报名信息,信息错误将无法进入网络会场。
        四、报名后,请根据系统提示加入网络会场微信群,并将昵称改为“机构名称+本人姓名”以便接收会议信息。
        五、中估协将核实报名人员身份信息,非会员无法进入会场,请勿报名。
        六、网络会场参会人员不记继续教育学时。
 
        会务组联系人及电话:
        张   程  010-62191193 15810388749
        张天舒  010-62136981 13661390188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1年10月26日

关于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
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

  各地的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四)考试报名数据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一式2份,附件3),寄送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王佳,联系电话:010-88083150,88565730,邮政编码:100835;电子邮箱:)。

  二、考试时间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资格
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估价师

11月13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11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二)考试大纲

  《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已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网址:www.creva.org.cn)下载。

  (三)考试方式

  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2种方式作答。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在所有科目的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试卷交接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各科目的报名人数合理预订考试试卷,并确保备用卷数量充足。各地的试卷数量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各地考试管理机构上报的试卷预订单核发,于2021年11月12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相关科目违纪考生的违纪处理材料一并存放至该科目答题卡中,并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所有科目的所有应考人员(包括实考人员和缺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纸、考场情况记录单,以及违纪处理材料,一并送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王佳,联系电话:010-88083150,88565730),或者采用机要方式寄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四、考试纪律要求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认真落实考试考务工作各项要求。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合格标准和成绩查询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房地产估价”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IREA-WX)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

  六、其他相关要求

  (一)关于我国港澳台居民报考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考试期间值班和巡考

  考试期间,各地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做好考试值班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0、88565730;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值班电话为:010-66560185、66562203。

  (三)考试费缴纳时间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四)往年保留成绩衔接

  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其保留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该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1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延考,或者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

 

原考试科目

新考试科目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自2022年起,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通知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印发,并直接邮寄至各地考试管理机构。


  附件:1.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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