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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08

规划计划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部委联合发文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意见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文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示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项调查,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二、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启动编制,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深化细化保护规划内容后按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保护规划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五、健全“先考古,后出让”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发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具体地块信息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六、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土地等支持政策。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增强工作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具体要求。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报告。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

                             202138

中估协发〔2021〕7号 关于开展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1〕7号 关于开展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登记代理人网站 日期:2021-03-17 
各个人会员: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等业务领域创新和持续发展,激发行业活力,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拟于近期开展论文征集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论文征集主要方向
        1.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发展战略,业务拓展; 
        2.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风险管控;
        3.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信用评价及品牌化发展;
        4.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理论及实践、标准化建设;
        5.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应用;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代理,自然资源生态价格评估;
        7.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集约节约利用。
        二、论文征集要求
        (一)论文作者要求
        论文第一作者应为中估协个人会员,且已履行个人会员义务。
        (二)文字及格式要求
        1.提交的论文未公开发表,文体顺畅,字数3000—5000字为宜;
        2.格式要求:论文应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包括作者姓名、所属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论文摘要(含关键词3—5个,不超过300字)、论文正文、参考文献等。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2021年3月20日—2021年7月31日。
        本次论文征集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WORD版本和PDF版本各一份。 PDF版本要求打印论文后在文章标题处加盖机构公章、第一作者签字并扫描。
        三、论文评选
        中估协将组织专家对报送论文进行评选,优秀论文将在中估协网站、官方微信、会刊等刊登,并将在行业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翟世民  张延丽
        电  话:010-62119685  62134035     
        邮  箱: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1年3月17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04

土地管理;标准规范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公告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我部修订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4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利用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ov.cn。
自然资源部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两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两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115

科技管理;标准规范 

发文字号

2021年第16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02日

公告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两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
TD/T 1060-2021 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
TD/T 1061-2021 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
 
自然资源部
2021年3月2日

关于2020年度全省土地估价机构报告抽查评审结果的通报

 

 

浙估协发〔20212

                                                             

 

关于2020年度全省土地估价机构

报告抽查评审结果的通报

 

会员机构:

根据《浙江省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浙估协于2020年12月和20211分两批已完成机构备案的估价机构2020年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评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业绩上报和抽查情况

    本次业绩上报工作各机构按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浙估协,至规定上报截至日应参加此次报告抽查的机构共141家,其中21家机构下半年无业绩无法参加抽查评审,其余机构均按时按要求上报业绩清单。

此次评审抽查了120家机构120份评估报告。被抽查的机构按要求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提交客户的正式报告的完整留档复印件以及技术报告复印件寄达浙估协送达报告经核对,与抽查报告均一致。

 

二、报告评审情况

本次报告评审工作采用一份报告两个专家交换评审,当场统计报告分值的初评办法,评审中对分值差异在10%以上的报告,由两位专家在相互交流后进行再次评审,得出评审结果,提交审裁专家组讨论后形成报告评审结果。2021年2月4日我会将报告评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疑异后进行通报

从评审结果看,本次所抽查的报告质量体比去年有所提高。其中90分以上4份 89-80分29份79-70分45份69-60分37份60分以下5份,合格率95.83%。60分以下的5份报告主要问题是:一是报告整体比较差简单且缺项多,依据不充分,评估方法选择不符合文要求;二是估价报告选用方法测算过程中参数的依据不足不符合规程要求,行文不规范;三是采用了超五年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四是报告评估目的为划拨用地补缴出让金评估项目,只做了一个出让价的评估,且未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等问题

现将评审结果通报如下:

80分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33家):

杭州信诚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建德市天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瓯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台州市诚信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慈地恒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兴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德联永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元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利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智拓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金华凯宝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

海宁市正衡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瑞扬中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绍兴方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广源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州中地不动产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浙江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天启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东阳市和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

宁波衡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淳安永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国仲盈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8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82家):

台州市平正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银(浙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信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有限公司

宁波市知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仲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意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华富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安吉浦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丽水市金阳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诸暨市中天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台州市天元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博南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台州市天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凯程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天地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土地资产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东阳市江南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桐庐信联不动产评估事务所

兰溪兰诚知远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温州中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嘉兴恒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

缙云县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金土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嘉兴市立信不动产评估事务所

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舟山市安丰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德清县祺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鼎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中政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市鼎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坤源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泰顺宏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恒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乐清市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衢州市华创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丽水中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博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辰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临安远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州辰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合伙)

温州博南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绍兴市土地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绍兴市世博国土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坤元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温州市青江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仙居县衡信不动产评估事务所

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台州市明正不动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舟山市定海舟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苍南县新苍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浙江原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台州市银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龙港市港诚土地评估事务所

金华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联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诚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舟山市众诚土地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余姚市舜博钧恒土地评估事务所

苍南县大地不动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温州市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市华正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绍兴昌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

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60分以下土地评估机构(5家):

浙江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义乌市圣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衢州耀宇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华金瑞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长兴华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三、报告的质量水平有待加强

次抽查评审主要问题:部分新设机构的评估报告行文尚显不够规范,没有按《土地估价规程》要求的报告标准格式行文;部分报告估价对象界定不是很准确价格定义各要素不够全面或者设定有些随意,依据不充分;在地价影响因素分析中宗地所在区域范围界定不尽合理在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测算过程中,对地价影响因子的分析对比缺乏具体量化的分析,对修正幅度标准的编制不够细致,随意性大;部分报告中有要件的缺失,如:附件中缺少现场调查表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报告没有备案号、建议底价及理由、与最低限价的比较;有的报告估价方法选用不合理,不符合出让技术规范的规定;也有的报告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阐述不清,导致整个报告不合规范;另外,有些报告缺少时效性,如报告中引用的经济数据还是2018年甚至更早的数据,新的《土地管理法》、《耕地占用税法》、《划拨用地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等新法律新文件已在2019年颁布实施,部分报告依然以老法律文件为依据,我省一些地区2020年已调整了征地区片价,部分报告的成本逼近法中依然采用老数据。

希望各机构结实际,规范操作,与时俱进,积极改进,力求提高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