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专家聘期延长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0〕9号
关于行业专家聘期延长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0〕9号
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各会员: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工作安排,现就行业专家选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现有专家聘期延长一年至2020年12月31日,新一批专家选聘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 琳、刘泽超
电 话:010-66561587 、66560842
2020年3月30日
中估协发〔2020〕9号
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各会员: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工作安排,现就行业专家选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现有专家聘期延长一年至2020年12月31日,新一批专家选聘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 琳、刘泽超
电 话:010-66561587 、66560842
2020年3月30日
关于2019年浙江省三、四季度土地估价
报告抽查评审结果公示
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评审程序和方式,浙估协于2020年1月开展了2019年第三、四季度全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此次共评审抽查了56家机构56份评估报告。经过23位专家初审和复审两轮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7天,公示截止2020年3月21日。如对评审结果有疑异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浙估协,联系电话:87056390。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80分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18家):
杭州信诚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市诚信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兴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禾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利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广源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德联永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瓯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博南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浙江元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智拓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坤源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瑞安瑞扬中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8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33家):
湖州中地不动产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衢州市兴中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台州市平正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鼎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金土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台州市天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东阳市江南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世博国土评估有限公司
苍南县港诚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嘉兴市立信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杭州辰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绍兴市土地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磐安县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义乌凯程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苍南县大地不动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德清县祺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青田县中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仲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温州中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市鼎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60分以下土地评估机构(5家):
温州市青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温州博南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浙江运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3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3-2 10:22:29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
中估协发〔2020〕7号
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各会员: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20﹞4号),进一步支持湖北省个人会员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会同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研究决定:
一、免收2020年度湖北省域内的中估协个人会员会费。
二、湖北省域内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0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办〔2019〕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各有关评估机构: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法释〔2018〕15号),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2019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专业技术评审由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二、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对协会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应当建立本评估行业全国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
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具备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指定其负责对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省级评估行业协会不具备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自行或指定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省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对该协会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省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建立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本评估行业全国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由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入库和除名工作;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本评估行业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由省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开展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入库和除名工作。
四、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当从本评估行业的评估专业人员或行业专家中择优选入,具体入库标准由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自行制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
(一)评估专业人员连续执业不满五年的;
(二)行业专家不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研究工作不满十年的;
(三)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曾被判处过刑罚的;
(五)近五年曾因违反所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过自律惩戒的;
(六)曾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一)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不正当接触的;
(二)泄露专业技术评审意见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情况的;
(三)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串通表决或诱导表决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所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自律惩戒的。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不得再次入库: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除名情况。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家组成员具有本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函告负责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更换专家组成员重新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和将该人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相关行业协会不予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委托评审工作,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经查证不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人民法院依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技术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连同评估报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交评估机构所属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
评估机构未按期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八、人民法院未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规范规定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退回委托。
九、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专业技术评审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或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人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责令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机构在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将情况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复函后,应当参照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十、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五)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的;
(六)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在过去五年曾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过评估服务的;
(七)近五年曾经或现登记、注册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的;
(八)与评估报告署名的评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九)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家组成员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十一、专业技术评审应通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十二、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专家组成员署名。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逐一进行回复,并列示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准则依据,以及专业技术评审结论。
十三、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所属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十四、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并附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和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十五、专业技术评审可以收取评审费用。收费标准由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自行制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垫付。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认定评估结果,一人提出异议的,评审费用由异议人承担;多人提出异议的,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平均分担。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评审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从评估费用中扣除。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应当依照参考价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评估费用。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依法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向评估机构支付预估评估费用,待专业技术评审后,按照前两款规定计付。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不得计付评审费用。
十六、本规范所述相关通知、报告等材料应当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与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实现数据交互;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与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未对接完毕或材料无法通过线上传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材料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交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
十七、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行业专业技术评审细则。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将其制定的本行业专业技术评审细则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专业技术评审细则与参考价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规范》(以下简称委托评估规范)和本规范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修正;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未按照参考价规定、委托评估规范和本规范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函告该协会进行纠正。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专业技术评审细则进行修正,以及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纠正或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上述情况函告相关部门或监察部门,同时将该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入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评估机构予以除名,且不再接收该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入选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
浙估协发〔2019〕10号
关于2019年一、二季度全省土地估价机构
报告抽查评审结果的通报
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浙江省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浙估协于2019年7月至9月对已完成机构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三四季度报告进行抽查评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业绩上报和抽查情况
本次业绩上报工作各机构按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浙估协,至规定上报截至日,按期上报业绩的机构共134家,1家机构未上报业绩,19家机构上半年无业绩。
此次报告评审抽查对象为已完成备案的其中66家机构共66份土地估价报告,被抽查的机构按要求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提交客户的正式报告的完整留档复印件以及技术报告复印件寄达浙估协,送达报告经核对,与抽查报告均一致。
二、报告评审情况
本次报告评审工作采用一份报告两个专家交换评审,当场统计报告分值的初评办法,评审中对分值差异在10%以上的报告,由两位专家在相互交流后进行再次评审,得出评审结果,提交审裁专家组讨论后形成报告评审结果。对初评成绩在六十分以下的估价报告,由协会领导及评审专家与机构技术负责人进行面谈,明确报告中存在的问题。8月29日将报告评审结果在浙估协网站公示,公示期无疑异后进行通报。通报后,将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整理汇总函告各估价机构。
从评审结果看,本次所抽查的报告质量总体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其中90分以上1份, 90-80分13份,80-70分20份,70-60分27份,60分以下5份。60分以上的报告61份,合格率92.4%。60分以下的报告主要问题是:划拨补办出让的评估项目没有评估划拨权益价,采用的基准地价超期限,划拨权益价的评估仅采用了一种方法且该方法为基准地价法,比较法评估时因素修正指数确定标准缺少,评估方法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
80分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14家):
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金华凯宝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
宁波慈地恒欣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方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温州市华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土地资产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衡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德市天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天启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意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8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47家):
诸暨市中天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桐庐信联不动产评估事务所
浙江国仲盈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新东方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丽水市金阳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安吉浦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温州市华正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湖州辰信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海宁市正衡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兰溪兰诚不动产评估代理有限公司
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乐清市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临安远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诸暨市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恒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东阳市和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
缙云县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温州信义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义乌市圣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绍兴昌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台州市天元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方盛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天地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舟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原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余姚市泓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仙居县衡信不动产评估事务所
台州市银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舟山市安丰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坤元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衢州嘉颐资产评估事务所
台州市明正不动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余姚市舜博钧恒土地评估事务所
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淳安永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长兴华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60分以下土地评估机构(5家):
温州市青江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玉环博瑞不动产估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华金瑞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泰顺宏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温州诚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报告的质量水平有待加强
此次报告抽查主要问题:评估报告有很多地方缺项,采用的基准地价法超五年,部分报告估价对象界定不是很准确,区域范围界定也不尽合理,附件中缺少现场调查表;有的报告没有备案号、建议底价及理由、与最低限价的比较;有的报告估价方法选用不合理,不符合出让技术规范的规定;也有的报告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阐述不清,导致整个报告不合规范等。希望各机构结合实际,规范操作,积极改进,力求土地估价报告的高质量。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