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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首席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首席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估协网站 日期:2021-12-17 11:12:23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首席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1〕36号
 
各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相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首席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五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1年12月17日 

转发:关于发布《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等四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等四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来源:中估协网站 日期:2021-11-25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林地、草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统一程序和方法,规范引导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组织编制了《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林地估价技术规范》《草地估价技术规范》四项团体标准,于2021年12月1日发布实施,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
        T/CREVA 3101—2021  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T/CREVA 3102—2021  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T/CREVA 1101—2021  林地估价技术规范
        T/CREVA 1102—2021  草地估价技术规范
        《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林地估价技术规范》《草地估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提出并归口,由我会负责解释。
        上述标准由地质出版社出版发行,具体征订事项请联系地质出版社。
        联系人:王少川
        联系电话:010-66554646  13520774434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1年11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规范执业行为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各土地评估机构: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以下简称两个通则)组织实施、规范混合用地地价评估和加强行业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规范执业行为,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个通则的宣传培训工作。《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审查发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中估协已将两个通则的解读、培训作为本年度宣传与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各省级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也要作出相应安排,确保行业协会、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准确把握两个通则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
    二、规范混合用途土地出让地价评估。根据《通知》要求,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按各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地价。2021年6月1日起,出让地价估价报告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估价结果和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在总地价外应按各用途单列地面地价、楼面地价和总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中有关报表将同步进行调整。中估协将在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审活动中重点关注。
    三、做好行业自律管理。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协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等工作。要坚决杜绝出现《通知》中列出的不规范行为:严禁借备案要求机构“入会”“缴纳会费”;严禁备案后省级协会再变相发放其他登记证书;严禁将省级协会资信评级结果用于区域从业限制等行为。
    中估协将和各省级协会协力同心,定期召开行业协会负责人联席会,加强交流、互动,推动行业一体化发展,共同构建“规划统一、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行业格局。认真研究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联合各省级协会统一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公益援助活动力度,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1年5月15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业务类型废止记录
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
发文时间效力级别一一时效状态
2021年11月10日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部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加强“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1月4日

关于2021年一二季度全省土地估价机构 报告抽查评审结果的通报

浙估协发〔202111

 

 

关于2021一二季度全省土地估价机构

报告抽查评审结果的通报

 

会员机构:

根据《浙江省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浙估协于2021年810月全省土地估价机构2021年一二季度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业绩上报和抽查情况

    本次业绩上报工作各机构按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浙估协,至规定上报截止日,实际应抽查机构为155家,其中按期上报业绩情况的机构共111家,上半年无业绩的有44家,各机构均按时按要求上报业绩清单。

此次报告抽查实际评审了75家机构75份评估报告。被抽查的机构按要求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提交客户的正式报告完整留档复印件以及技术报告复印件寄达我会,经核对,送达报告与抽查报告均一致。

二、报告评审情况

本次报告评审工作采用一份报告两个专家交换评审,当场统计报告分值的初评办法。其中对分值差异在10%以上的报告,由两位专家在相互交流后进行再次评审,得出评审结果,提交审裁专家组讨论后形成报告评审结果。2021年10月9日,我会将报告评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疑异后进行通报

从评审结果看,本次所抽查的报告质量体比去年有所下降。其中90分以上2份 89-80分14份79-70分27份69-60分28份60分以下4份,合格率94.67%。60分以下的4份报告主要问题是:一是报告整体比较差简单且缺项多,依据不充分,评估方法选择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估价报告选用的方法测算过程中参数不合理且依据不足案例选择恰当,行文不规范;三是出让类评估报告的估价结果处缺少建议底价、最低限价等四是附件内容缺失较多另外,在报告格式方面,有一家机构报告为复印件,没有加盖红章;另有一家技术报告无第一章节(总述部分)

现将评审结果通报如下:

80分及以上土地估机构(16家):

台州市诚信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衡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德联永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银(浙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金华凯宝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

湖州辰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合伙)

建德市天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智拓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东阳市和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义乌市圣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桐庐信联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台州市天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辰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土地估机构(55家):

嘉兴市立信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台州联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博南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浙江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湖州兴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国仲盈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诸暨市中天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安吉浦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杭州余杭天地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恒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缙云县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意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中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天启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世博国土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象和土地评估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博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世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绍兴方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乐清市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长兴华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舟山市安丰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台州市鼎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远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泰顺宏正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信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华正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德清县祺信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台州市明正不动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

杭州信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有限公司

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台州市银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仙居县衡信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温州诚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坤元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台州市公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平湖市佳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青江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衢州耀宇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华金瑞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杭州正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60分以下土地估机构(4家):

余姚市舜博钧恒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嘉兴恒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

苍南县大地不动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报告的质量水平有待加强

次抽查评审普遍的主要问题:部分评估报告行文尚显不够规范,没有按《土地估价规程》要求的报告标准格式行文;部分报告估价对象界定不是很全面;价格定义各要素不全面、设定依据不充分,地价内涵表述不清;地价影响因素分析过于简单,各因子表述不全,而且区域因素分析中宗地所在区域界定不尽合理在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的测算过程中,对地价影响因子的分析对比缺乏具体量化的分析,对修正幅度标准的编制不够细致具体,随意性大;比较法的案例选取不正确(采用估价期日之后的案例);部分报告中有要件的缺失,如:附件中缺少估价师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表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报告没有备案号、建议底价及理由、与最低限价的比较;有的报告估价方法选用不合理,不符合出让技术规范的规定;有些报告引用的数据和依据缺少时效性;另外,对一些新类型项目,如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让到期续期补缴地价款等项目,报告还不够合理,尚有一些概念性问题等。

希望各机构结实际,规范操作,与时俱进,积极改进,力求提高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     

 

                                  20211122